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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县旭日养牛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6年9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基本款

第一条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农牧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名称和办公地点

第五条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等设立人发起设立。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本社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社业务范围。农业产品的采购、销售、包装、籽种、化肥、农用机具及其它农用配套设施的采购、销售,以及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凡符合第八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1.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2.3.4.5.6.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七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所有事项决策方面,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的义务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3.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4.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5.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6.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2.3.4.5.主动要求退社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死亡的;

团体成员破产或解散的;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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