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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湘潭大学关于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大党办发〔2015〕11号)

湘大党办发〔2015〕11号

印发《湘潭大学关于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关于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应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精神

2.2016年2月29日前为过渡期,实行双轨制管理,2016年3月1日起,严格执行《实施细则》

3.计划财务处已对教职工办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尚未到计划财务处确认公务卡信息的教职工名单,见附件),为不影响正常的公务报销,请已办卡尚未确认信息的教职工到计划财务处资金管理科(办公楼一楼大厅)办理确认手续,没有办卡的教职工前往建行湘大支行及时办卡。同时,为简化教职工办卡手续,建行将提供集中上门办理服务。教职工办卡以后,需到计划财务处资金管理科进行信息确认才能使

用公务卡报销结算。建行联系电话:18673200700,联系人:姜玲;计划财务处联系电话:58292124,联系人:黄臻。

特此通知

附件:

1.尚未到计划财务处确认公务卡信息的教职工名单

2.建行集中上门服务时间安排表

中共湘潭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湘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校长助理。

中共湘潭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湘潭大学关于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12〕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学校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请开立,具有透支功能,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即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17项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公用经费。公务支出中,按规定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

公务支出,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条


(未完,全文共3436字,当前显示112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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