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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立项和评审程序规范

来源:

民政科技与标准化信息平台时间:

2011-06-0216:13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立项和评审程序规范(试行)

为保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项目立项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进一步规范立项程序,强化关键环节的监督,提高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部内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一、项目建议申报与初选

第一条各有关部门、地方及有关单位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发展纲要》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等发展需求,向科技部提出项目建议。鼓励多家单位协商并联合申报支撑计划项目建议,鼓励产学研结合联合申报支撑计划项目建议。

第二条项目建议书和项目经费概算建议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科技司局、地方科委(厅、局)的计划管理部门、有关大企业集团等综合汇总后,通过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中心(科技部网站:www.xiexiebang.com)报送科技部。

第三条科技部计划司对申报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统一的纳入支撑计划项目备选库;同时依据专业四的职能分工,分送相关专业司。

第四条根据《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体的任务部署,对一些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紧迫的科技需求,科技部相关司局可商有关部门、地方等直接提出项目建议,纳入项目备选库,并由项目建议提出司局作出必要说明。

第五条各司局会同相关专业事业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初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可根据需要增加若干来自企业、用户、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按支撑计划领域设置的评审组,每组由7-9位专家组成,主要从技术、需求等角度对项目目标、技术的创新性、紧迫性和可行性等提出咨询意见,并按领域对所有项目建议进行打分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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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专业司局会同相关专业事业单位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内容相近或者交叉的项目建议,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凝练和整合,并根据支撑计划的定位和领域总体布局,经司务会研究后提出初选项目建议、项目经费概算建议、项目组织单位建议等。其中对协商整合后的项目建议及未纳入初选范围的项目建议,专业司应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七条项目组织单位原则上是项目建议申报单位。科技部原则上不作为项目组织单位。但对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并且难以确定某一优势部门或者地方牵头的项目,可以由科技部牵头组织。

第八条专业司根据支撑计划的总体安排和专家初审意见等,对初选出的项目建议进行排序,连同项目组织单位建议、项目经费概算建议等,报主管部领导审阅后,送计划司(附电子版)。

二、综合咨询与立项

第九条计划司会同条财司对各专业司局提出的初选项目建议,组织支撑计划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咨询。其中,重大项目采取会议答辩方式进行咨询,重点项目采取会议答辩或书面材料评议等方式进行咨询。

第十条综合咨询包括技术咨询和经费概算咨询,二者一并进行。针对项目的重要性、目标设定的科学性、任务设置的针对性、经费概算的合理性、项目组织单位选择的科学性等,每位咨询专家对每个项目独立打分并填写个人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讨论分别形成每个项目的技术咨询意见和经费概算咨询意见,并提出明确的立项建议和经费概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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