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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政策资金兑现导则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关于加快光伏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光伏应用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兑现流程,特制定本导则。

第一章项目并网申请

第一条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在项目建设前,均需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接入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即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mw的项目)需向项目所在地市级或县(市)级电网企业申请;大型光伏发电项目(即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发电项目)需向省级电网企业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接入并网申请表;

2、相关证明文件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情况说明(附表1)。第二条接受申请的电网企业对项目进行并网条件审核。对具备接入电网条件的项目,在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含个人)答复接入系统方案。

第二章项目备案或核准

第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项目单位需向所在地市级或县(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发改委)提出备案申请。各县(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发改委)备案的项目,要定期汇总备案信息上报市级能源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

1、项目备案表(附表2);

2、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电网意见函

第四条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发改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并告知项目单位(含个人)。

第五条大型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核准制。提供项目建议书;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城市规划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接入电网意见函等材料。

第六条大型光伏发电项目的申请材料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发改委)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发改委)转报。项目核准后,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发改委)告知项目单位。

第三章项目建设

第七条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进行,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建于用户内部场所且以10(2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单位(含个人)在项目备案或核准后、在接入系统施工前,将接入系统相关设计材料提交当地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根据情况出具图审意见,项目单位根据意见开展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第四章项目并网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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