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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

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马鞍山市住宅小区

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及住宅小区内改扩建住宅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的界定范围是指:

(一)住户供配电设施。从上级电源点出线至居民表箱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1—

(二)配套公建供配电设施。从上级电源点出线至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上述范围不包括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以及消防、防涝、通风等土建工程和辅助设施,大型商场、会所等专用供配电及其配套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用电配套设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配电设施应当按国家标准及规范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核算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向社会发布。供电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时足额支付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负责相关电缆沟、电缆管道、配电用房、消防、防涝设施等土建工程和配套建设;负责提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

第三章建设标准

—2—

第十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遵循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符合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配套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纳入住宅小区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国家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370-2009)、安徽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等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供电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出台我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指导性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配电设施建设应能满足供用电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的要求,满足客户近期、远期对电力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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