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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

南昌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昌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安全运行水平,保障居民基本用电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其他依法依规建设的非商品住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公共连接点出线至住宅小区住户进户配电箱及小区公建设施配电柜(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供电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享受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其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城市配电网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接入缆沟和作为电网公共连接点的开关站、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的需要。

第六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由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属于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各市场主体从事与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的活动应执行第一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应执行《供电监管办法》和《电力监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八条其他依法依规建设、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房屋建设工程,其供配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程投资界面与技术标准

第九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的投资界面,以与公用电网搭接点为划分界面。新建住宅小区开关站、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按规划作为公用站房提供本小区及周边其他用户(含潜在用户)等两户及以上用户接入的,视为新增电网公共连接点(简称“本级公用站房”),则本级公用站房及以上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本级公用站房出线(不含专用间隔)起至本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由该小区建设单位出资建设;如小区供配电站房按规划作为本小区专用的,则该小区供配电站房以及至上级电网公共连接点的供配电设施由该小区建设单位出资建设。

通讯、自动化设施按照投资界面划分原则出资建设,供电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供通讯、自动化接口技术协议或标准。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施工、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按照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进行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第三章工程建设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提交施工用电申请,并与供电企业就正式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

供电企业应及时受理申请,尽快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天;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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