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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车辆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为加强委厅机关车辆管理,保障办公、办案用车,规范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报废更新及购置等工作,根据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委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车辆的管理

第一条

委厅机关的车辆属国有资产,统一纳入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机关车辆采用服务中心集中管理与配车的单位自行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条

集中管理的车辆由机关服务中心和车队履行日常管理职责,负责车辆调派、安全等。车队队长是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是车辆管理主要责任人,办公厅分管领导对车辆管理负有领导责任。配车单位的车辆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并负责调派,对车辆管理负领导责任,是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专、兼职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使用和养护,是车辆安全、清洁保养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车辆的日常使用和养护实行定车、定人、定责。车队要建立全部车辆的档案和使用台账。车队和配车单位要建立用车登记档案,做好行车、维护和事故及处置记录。

第四条

所有车辆每晚必须归位停放在由机关服务中心指定的停车点,严禁车辆在外停放过夜,如遇因公出差或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归位,必须及时向车队队长或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三天需书面报机关服务中心备查。

第五条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集中管理和配置到单位的车辆钥匙统一交车队保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应在节前书面报委厅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机关服务中心备查。

第六条

加强车辆管理,领导干部不得私自驾驶公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车辆交给非指定人员驾驶。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各室不得擅自向外单位借用车辆,不得向涉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以及与案件相关人员、单位借用车辆;确因工作需要向外单位借用车辆应报委厅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报机关服务中心备查。

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

第八条

集中管理的车辆主要用于保障委厅领导用车和相关公务用车。委厅领导和正厅级纪检监察专员用车直接与指定的驾驶员联系。副厅级室主任、副厅级纪检监察专员工作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派车单制度,由用车单位填写派车单,经单位领导审签后,由车队队长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用车,其费用依据《委厅部分行政公用经费和专项

经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在用车单位包干经费中列支。长途用车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车队。

第九条

委厅会议、重大活动、专项工作用车、工会活动用车、离退休干部集体活动用车,由承办单位拟定计划交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协调,车队调派。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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