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合肥市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合肥市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doc-免费下载

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合肥市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残疾人实行以下优惠照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型、等级和残疾人享受优待、优惠和照顾政策的凭证。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发放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二、教育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开办特教学校、特教班以及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随班就读,以保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校应按户口所在的学区接收残疾学生入学,不得拒收。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不得拒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残疾学生和残疾人的子女,凡其家庭生活困难的,学校应根据街道、乡镇证明免收学、杂费。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或其他方面的资助。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班),对残疾人参加培训的,应给予优先安排和减免费用。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除名残疾学生。残疾人特殊教育经费由各级教育部门列入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并随教育经费的逐年增加而相应增加。

三、卫生部门在审批医疗机构时,应优先批准具备医师执业

1

资格的残疾人的申请。残疾人在非盈利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院应予优先看病,免收挂号费。对生活困难的非参保残疾人,经街道、乡镇证明,医院应按20%减免注射费、护理费、床位费,单项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含100元),按20%减免(盈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定点医院对残疾状况的医学鉴定手续费,最多不超过10元(专科必备检查除外)。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等用工单位,均应按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达到比例的,须按规定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工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合同或辞退、开除残疾职工的,必须按劳动法规定的手续办理,并报同级残联备案。

五、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优先招录残疾人;凡有生产(工作)任务的和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5%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停产、破产或实施兼并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政策,妥善解决好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残疾职工,可采取离岗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六、劳动、人事、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根据所学专业和专业技能、劳动能力、适宜工种以及各单

2

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协调其就业,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

七、盲人和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搭乘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的,应优先购票、优先搭乘,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予以免费携带寄存;残疾人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养路费,免费上牌。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八、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市属公园、文化宫、少年宫、文艺馆、美术馆、体育馆、图书馆、科技馆、名人馆、烈士陵园、风景游览点、城市公厕等场所免收门票

九、本市市区、郊区及开发区的下肢残疾人凭市残联核发的“代步证”(属长丰、肥东、肥西户口的由三县残联办理,如果需要进入市区的,需经市残联核批),可以使用代步车辆在市内通行。公共停车场(含商场、文化娱乐场所、公园、医院等处设置的停车点)免收代步车辆停放费。


(未完,全文共5692字,当前显示146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