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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红政发(2012)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红古区扶助残疾人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兰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市政府令[2011]第6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实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

扶助规定

通知

抄报:市政府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市残联

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29日

共印100份

1

红古区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各项扶助待遇;户籍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区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并可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其相关经费由以下部分组成:

2

(一)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残疾人事业经费;

(二)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别提取10%,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专项资金;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为扶助残疾人提供的捐助;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提供服务,开展志愿者扶助残疾人活动。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刊登、播发扶助残疾人工作的公益广告,积极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七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将生活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范围,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保障标准,保障金上浮20%;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残疾人,纳入当地农村一类保障对象。

对患重病或长期患病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给予临时救助。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予以救助。

3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并组织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人民政府全额补助;其他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

区国土、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规划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残疾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住建及房地产部门应当在实物配租过程中予以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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