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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告知书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公民和法人应依法履行的义务。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无权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不得降低防护标准。你单位在区路(街)号,开发建设的项目,须按以下要求进行防空地下室的报批、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按公示的建设人防工程和设施工作流程,使用人防工程和安全保护区、拆除人防工程及设施行政许可流程,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手续、质量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使用、拆除及改造手续

二、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位置、建筑面积、防护标准、平战用途等必须满足市人防办下达的《人防工程规划及设计条件》的要求

三、必须委托具有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相关的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市人防办审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

见书》办理结建人防工程批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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