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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资金的规定[共5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资金的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防办、计委、建委、财政局、建设银行市分行制订的《关于本市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资金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本市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资金的规定

为搞好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保证上海市人防建设总体规划落到实处,增强平时抗御自然灾害和战时防空袭斗争的能力,根据建设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85)城防字第464号)的精神,现对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制订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凡属本市(包括郊县城镇)新建的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及大专院校教学楼、商品房等民用建筑,不论多层、高层和建筑规模大小及何种投资来源,也不论是中央单位或外省市驻沪单位,还是地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驻沪部队、“三资”企业等单位,均应按规定统一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第二条人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标准,暂按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征收。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费必须集中管理,专项存储在建设银行市分行市财政局专户,由市人防办按计划专款专用。

建设银行市分行收到人防工程建设费后,应按月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金额转入市财政局人防专项基金帐户。

为定期检查该项收费和使用情况,建设银行市分行应建立健全报表制度。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费由各建设单位列入项目投资计划。审计部门要将该项收费和使用情况列入审查监督范围。

第五条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落实后,向市或区、县建筑管理部门报送方案时,必须同时报送市或区、县人防办核定的应交人防工程建设费和按人防规划确定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并办理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的书面签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建筑工程执照前,凭市或区、县人防办开具的人防工程建设费核定单,向建设银行市分行办理交款手续。建设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执照时,同时交验建设银行市分行收款凭据或人防部门核定意见,市或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据以核发建筑工程执照,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决算后,实际建筑面积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中总面积不相符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报原项目核定部门核准,补交或退还人防工程建设费。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费按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布局,用于开发建造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

第九条凡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前各建设单位收取的人防工程建设费,经审计明确未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必须在收到审计报告一个月内全额缴入市财政局人防专项基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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