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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3)87号2003年12月2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下发以来,我市集体土地的管理特别是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随意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的情况,个别乡、村仍然存在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现就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规划指导土地利用的原则,加强农村村民建房批前管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宅基地。

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以乡(镇、场)为单位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应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


(未完,全文共2116字,当前显示5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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