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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及社会救助工作考核实施办法修改
下关区低保及社会救助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和南京市《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结合下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街道民政办。第三条
考核宗旨
本办法旨在对各街道组织实施低保及社会救助工作作出综合评价。第四条
考核及计分办法
本办法考核项目按“组织机构”、“依法行政”、“档案管理”、“信访举报”、“统计信息”和“资金管理”六个大项分别设定分值,各大项分值扣完为止。
本办法通过对各街道的“平时工作考量”、组织“专项检查”(以上六项其中之一),街道之间每年一次的“互查”和加分项目进行打分。加分项目除本实施办法中所列的之外,区民政局可根据本年度的工作重点灵活设置加分项目。
本办法设置总评分,总评分为基础分值和加分值之和,基础分值为100分,为“平时工作考量”、各街道“互查”、“专项检查”三项考核方式各占百分比之和,“互查”占基础分值的70%,“平时工作考量”每月公布,均分占基础分值的20%,“专项检查”占基础分值的10%。
第五条
考核项目及分值标准
一、组织机构(满分10分)
(一)工作标准
1、各街道应成立和及时调整低保及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专项工作会议,遇有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应随时召开工作会议,并有原始会议记录或成文会议纪要。
2、各街道应在民政办内设“低保工作站”,并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公务员低保干事,另按规定比例配齐专职低保工作协理员。
(二)扣分标准
1、未成立或及时调整低保及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扣3分;每缺一次定期专项会议扣1分。
2、未成立“低保工作站”的扣1分;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公务员的扣2分;未按规定比例配齐聘用专职协理员的扣1分;
3、采取虚报、兼职(指“低保工作站”专职人员兼任社会救济范畴以外工作的)等手段致使工作人员实际未到位的扣10分。
二、依法行政(满分20分)
(一)工作标准
1、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各项行政制度。
2、公开办事流程,严格按办事流程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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