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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的统计报告。
二、按照“属地管辖、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填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与抢险救助报表,以邮递、传真与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网站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报表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按月份、年度进行统计。月度统计期为上月24日至本月23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12月24日至本年12月23日。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26日,当年的12月26日。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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