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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

82205

【发布文号】

筑发[1986]24号【发布日期】

1986-10-04【生效日期】

1987-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贵阳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10月4日筑发〔1986〕24号)

为更好地发展我市教育事业,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贵州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的规定,举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学术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经国家批准的公民个人,举办不由国家投资、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种教育事业,均属本办法所指社会力量办学范畴。

第三条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守政府法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坚持教书育人,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

(二)有政治上、业务上合格的人员负责学校的领导工作;

(三)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必不可少的管理人员;

(四)有相应数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师资队伍相对稳定;

(五)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包括租用或借用);

(六)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包括向学生收取合理的学杂费)

第五条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履行审批、备案和办证手续。

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班),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一)市属和市以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学术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文化补习、辅导性质的学校(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办学许可证》,抄报教育部门备案;

(二)区属及区以下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文化技术补习、辅导性质的学校(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办学许可证》,抄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举办文艺、卫生、体育等类培训(进修)性质的学校(班),经区以上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未持《办学许可证》者,不得办学。

第六条第六条社会力量办学主办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未完,全文共2908字,当前显示9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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