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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分类导航:

发布日期:1998-12-16

发布文号: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关键字: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1998年10月26日的批复意见,省政府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作了修订。现重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征管工作,务必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二、1998年11月1日前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发„1997‟57号)文件规定征收的水利基金及以前年度欠缴的部分,仍按原规定如数补缴;对欠缴和拒绝缴纳水利基金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执行扣缴和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或征收3%。应提取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收入在360-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501-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20元;801-1000元(含1000元)的,每

人每年缴纳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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