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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资金征收形式革新

水利建设基金作为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之一,它具有资金来源可靠,无需承担资金成本等优点。创新现有的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模式、增加水利基金的征收对象从而扩大征收规模,将是拓宽中央水利建设资金筹集渠道的重要途径。

一、目前我国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模式

目前我国水利建设基金实质上是“基金之基金”,其筹集并不是采取对终端使用者或受益者“价外加价”或“价外加费”的办法,而主要是从一些政府性基金(收费)提取一定比例的方式。根据财政部1997年1月23日发布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建设基金包括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情况如下表所示。

这种征收模式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提取基金的种类不全,一些规模较大的财政性专项基金,如国土基金和部分城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范围

第二,提取比例偏低,使水利建设基金实际提取额度太小。如下表所示,从水利建设基金占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比重情况看,无论是中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还是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完成额中,水利建设投资基金所占的份额均很小,没有超过5%,显然对于促进水利事业发展的作用比较有限。

第三,目前设立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和收费尽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实际基本上都是由相应主管部门掌握和使用。设立水利建设基金并交由水务部门使用,实际上相应减少了这些部门可使用的建设资金,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水利部门和这些部门的矛盾冲突。

二、我国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模式的创新

借鉴或者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为基础,以水资源费用、水价提升改革为突破口,构建科学、合理收费模式,从而建立水利建设资金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一)水资源商品的特殊性、我国水资源高度紧缺的国情,决定了水资源费的征收是推动水资源最优配置的重要举措

水资源费是国家水资源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根据水资源供需状况通过水资源费经济调节作用进行调配水资源,是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的一种形式。实际上,水资源费承担了水资源所有权实现的功能,是水资源所有者因水资源付出而得到的收益,是水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的具体体现。无论是从理论层面分析,还是从实际供求层面分析,我国征收水资源费用都具有很强的重要性。

水资源商品性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是一种准商品,同时具有作为不可缺少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双重性质,其价格与其使用者的承受能力密切相关,因此,既要保证使用者基本权益,同时又要有利于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所以,水资源费的制定一定要充分考虑水资源商品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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