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收入来源
(一)县地方税务机关向从事生产、经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按其生产经营收入的0.6‰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县财政。
(二)从县非税收入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按实际征收数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按月通过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县国库。
(三)县财政国库机构按季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
(四)县地税局稽查局稽查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县财政。
(五)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中县级分成部分。
(六)除按上述五项规定征缴外,向县城规划区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县财政。
二、征收管理
(一)地方税务机关使用税收发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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