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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六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发[2006]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发[2006]17号)精神,规范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圆满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试点),是指2006至2007年自治区在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的新农村建设试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南宁市及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的、专门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各项资金。第四条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原则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财办事、专款专用、确保效益。

二、资金来源第五条新农村建设试点计划总投资160,419万元。资金来源包括:

(一)争取中央补助资金19,039万元,占总投资的11.87%

(二)自治区补助资金43,264万元,占总投资26.97%

(三)南宁市及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补助资金68,612万元,占总投资的42.77%

(四)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市场筹资7,125万元,占总投资的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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