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最强完整)(精)
尽管近来债券市场行情步入震荡调整期,但一级招标结果显示债券需求依旧很旺盛。相信很多同学有意向多了解债券市场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笔者进行了以下整理。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4、发行程序
(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
(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三、城投债
1、法律法规依据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等审批机构:国家发改委
2、发行条件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
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发改财金【2008】
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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