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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2016年更新: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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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监管机构:财政部

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

2、监管机构:财政部

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6、审批方式。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7、发行流程。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二)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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