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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发布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文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日期】

2009-04-17【生效日期】

2009-04-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南昌市

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能力,防止副食品价格的剧烈波动,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南昌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

第三条第三条南昌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标准是:

(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为销售、营业或服务收入总额的1‰,其中商业批发企业为进销差价的5‰;

(二)外来施工企业为承包工程收入的1‰;

(三)个体工商户为每户每月10元;

(四)从事运输(含个体运输)经营业的,货运为每吨位每月10元,客运为每座每月1元,出租小汽车为每辆每月30元;


(未完,全文共1415字,当前显示4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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