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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发布单位】

81405

【发布文号】

市政府令第82号【发布日期】

2001-02-09【生效日期】

2001-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南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伟平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南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

第三条第三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各县和湾里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六条第六条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白蚁防治机构,并取得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书。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第七条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

白蚁预防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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