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包保责任追究制度
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建立村级财务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农村集体资产和村级财务管理向经常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委会主任或村财务负责人、村会计、村出纳或报账员、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和乡(镇)分管领导以及农业服务中心农经工作负责人、“村账乡代理”记账员在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财务混乱或集体资产流失的,由乡(镇)政府或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责任追究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三条村级财务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记过、离岗、免职处理;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被责任追究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受到记过、离岗、免职的扣除考核奖金外,当年度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因责任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其所在村不得评为当年度先进单位。第五条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违反财务规范化管理规定进行的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六条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七条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财务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界定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的,村委会主任或村财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要求及时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或预算编制不到位,或未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算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规范、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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