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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终版]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6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6年11月18日

适用范围涵盖全省所有女性职工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各项假期详规出台,产假可延长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

妇女节逢工作日的,女职工放假半天。

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不得以合同、降薪、辞退等方式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女职工较多单位应设立哺乳室等设施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经期女职工每人每月可领三十元卫生费

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三十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发放标准。

怀孕七个月以上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依然享有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哺乳时间可折合累计为一定天数使用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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