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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

环办函„2008‟667号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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