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志愿消防队管理标准
志愿消防队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志愿消防队的一般管理标准、职责、分类、场所设置、灭火救援战斗和考核考评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湘潭市域内志愿消防队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公通字[2009]22号《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ga621—2006《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志愿消防队
由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出资或者个人捐资建立,由本区域或者本单位人员志愿组成,志愿承担本区域或者本单位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的民间消防组织。
主要包括:
a)乡镇志愿消防队b)派出所志愿消防队c)企事业单位志愿消防队d)农村志愿消防队e)社区志愿消防队f)其他志愿消防队4总则
4.1志愿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
4.2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训练,提高预防火灾、灭火救援的能力。
4.3志愿消防队员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训练、消防宣传、防火检查、灭火救援等活动,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资金或津贴。
4.4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整好用。
5消防队职责
5.1志愿消防队应承担下列职责:
a)扑救本区域或者本单位的火灾,接受消防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参加扑救本区域或者本单位以外的火灾;
b)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及公安消防部门的指挥下,参加火
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c)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d)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救援演练;
e)制作本区域或本单位的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f)建立相应的工作档案;
g)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6分类
6.1志愿消防队按照配备人数、消防车辆(含摩托车)可分为三类:
a)一级志愿消防队:配备24人以上,3台以上消防车(含摩托车)或5台以上机动泵的志愿消防队;
b)二级志愿消防队:配备8-23人,1-2台消防车(含摩托车)或2台以上机动泵的志愿消防队;
c)三级志愿消防队。没有配备消防车或机动泵的志愿消防队。
7场所设置
7.1三级志愿消防队的场所设置:
7.1.1值班室
a)宜设置电话机一台,能受理报警及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度;
b)室内悬挂张贴本区域或本单位疏散示意图、消防设施示意图及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志愿消防队职责、志愿消防队队长职责、志愿消防队队员职责、志愿消防队战斗行动要则、志愿消防队训练要则、志愿消防队器材装备管理规定等);
c)值班人员生活的必要设备。
7.1.2器材室
a)消防队员基本防护用具,包括灭火防护服、消防手套、头盔、消防安全腰带、灭火防护靴、消防斧、救生绳等;
b)4具以上灭火器;c)水带、水枪;d)照明灯具;e)消火栓扳手;f)对讲机;
g)其他需要配置的器材装备。
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器材室,条件不充分的可将器材室与值班室合并设置。
7.2二级志愿消防队:
7.2.1值班室
a)应设置电话机1台,能受理报警及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度;
b)室内悬挂张贴本区域或本单位疏散示意图、消防设施
示意图;
c)值班人员生活的必要设备。
7.2.2办公室
a)宜设置电话机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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