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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