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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连云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是指下列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

(六)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七)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九)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十)拟从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编制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审核范围,并报上一级法制机构备案。

执法决定涉及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或通过拍卖等方式依法处理查封的场所、设施及扣押的财物,法制机构在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时一并对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审核和提出意见。

第四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照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

(三)环境保护、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等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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