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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判独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一、提出问题

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税种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地方财政一项重要的支柱。但仍然有不够完善的地方,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现象相当普遍、严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等弊端客观存在。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二、分析问题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公平缺失问题

第一,有多个收入来源和收入来源较单一的两个纳税人,收入相同缴纳不同的税收。举个例子,甲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为4000元,乙每月薪金所得3500元,同时取得劳务报酬500元。则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则无需纳税。这迫使纳税人要通过把部分工资薪金转化为补贴的形式来避免交税减轻负担,寻求公平。第二,当前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实际上并没有考虑家庭生活成本且没有真正体现出量能纳税原则。以两个同样的三口之家为例,第一家夫妻双方月各收入2000元钱,总收入为4000,可是他们都不需要交税:另一家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4000元,则丈夫每月还需要缴纳15元税。如果不同家庭所赡养老人和其他生活成本的高低不等也会导致各自家庭的生活成本不一样。

2、个税免征额的地区无差异带来的问题

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应该规定一个浮动的比例,这个浮动的目的就是考虑到地区的差异问题,考虑到地区发展的不1

平衡问题。例如。一个人月收入4000,在对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甭说购房、供房,即使要维持个人的正常生活都不容易,而在x地,相对而言就可能是高收入了。如此大的地区差异没有在个税起点上得到表现,而是采取“一刀切”的懒汉式思维,其不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另一种观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国统一个税起征点,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如果对高收入地区实行高起征点,低收入地区实行低起征点,反而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将与个税本来的调节意义背道而驰。统一起征点的好处是简洁、明了、征收方便。因此,这之间就难免存在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

3、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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