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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学号:2008100075班级:法学0802姓名:许恒

犯罪被害与犯罪知情情况调查

犯罪黑数,从犯罪学的概念或范畴上看,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一、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

精确统计犯罪黑数及其原因,这对于现在的执法部门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难题。除非专门机构系统排查研究,否则很难出台全面、详尽的真实数据。

(一)公安机关立案不实的原因

我国各级公安部门历来对刑事立案不实问题进行过实证研究,发现犯罪黑数成因大致有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隐瞒不立、立案不查等表现形式,以及诸如现场未获痕迹物证、作案人姓名身份不清、发案地不详、发案时间不知、案件性质不明、受案损失不准无法查证,或查而无果,于是擅自提高刑事立案标准,或将犯罪案件降格作治安处罚结案,以及受案人、知情人未报案等主客观原因。其中,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问题上的“难言之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囿于传统思维模式的怪圈。如地方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主要一把手,长期受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静态治安、维稳思想的影响,对改革开放历史条件下犯罪剧增现象的长期性、复杂性的实际情况估计不足,急于求稳、追求政绩,为实现经济发展、犯罪率下降的既定目标,纳入公安工作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验收、县市党政领导人任期责任等年度考评指标体系,加之社会各界和群体公众对公安机关单一力量控制犯罪增长和公共安全感期望值过高,为迎合上级圈定的硬性指标要求和公众期望心理,于是普遍在立、破案数据上做手脚,搞平衡,以致刑事隐案底数不清,立破比率虚实难辨,造成历年破案率偏高的假象。

二是现行公安机关执法体制的局限。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体制改革尚未深入。从中央到地方基层,在地位序列、机构、警力组合上的“倒金字塔”结构,与一线公安干警实质承担的任务,形成鲜明对比。加之各项法定的公安业务职能分工愈来愈细,基层公安机关担负的非刑事侦查如治安管理与社会服务职责愈来愈重,处于实战前沿的城市分局、县、市公安局内设机构一般都多达二十来个,基层派出机构则达数十个,因而真正用于侦查破案的警力往往只

占全局总警力的10%左右。况且,由于条块领导关系的某些不顺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导致各侦查警种在受案管辖上的内耗与空档,一些犯罪隐案乘虚而生。三是职务保障困难。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已再三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保障公安机关稳定的工作岗位,以确保公安机关依法无顾虑地治理“三乱”,不搞利益驱动,严格公正执法,并由中央财政对地方急需项目给予必要的投入。但不少地方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因经济发展仍未走出低谷,当地政府财政紧张,连保住全体民警的人头“裸体工资”都勉为其难。即使考虑到类似案由罪与非罪的区别因素,但仍不能排除如此众多的仅作治安处罚的众多“黄”、“赌”案由中,警方因利益驱动,以罚代刑,大量漏立刑事案件的“老大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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