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不作为行政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不作为行政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
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一、产生原因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法律法规不完善表现为。一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交叉。突出表现在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冲突,且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性文件之间有多款多条相抵触的规定。下级机关难以适从,选择不作为。二是立法滞后经济发展,立法空白不断增大,一些新鲜事物无法可依,行政机关往往选择不作为。三是法规给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能界定不清,使行政机关的职能容量需求远远大于部门供给,一些监督管理领域就发生了不作为。
2、干部法制意识的变异
干部法制意识变异包含三个方面。(1)、法律的心理变异。目前,在我们的执法队伍中,少数公务员心存杂念,凡是影响个人前途或“升迁”的,将法律高高挂起,不予作为。(2)、法律知识的变异。在国家公务员队伍中,由于精通法律人数比例少,许多人不能正确理解法律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法理,无意中产生了行政不作为。(3)、法律思想的变异。一些行政主体产生了不服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约束的倾向,为行政不作为发生埋下了思想根源。
3、行政文化环境无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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