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安阳永安贺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永贺„2011‟149号
关于印发《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
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部室:
为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各级安全部门责任制,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进一步强化安全事故管理,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3)机电事故,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
(4)运输事故,指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如车辆撞、挤、轧人、斜巷(绞车道)跑车、竖井蹲罐、皮带及刮板输送机等伤人。
(5)火药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等造成的事故。
(6)水害事故,指透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沙等造成的事故。
(7)火灾事故,指发生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等事故。
(8)其它事故,指以上七类原因以外造成的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一级非伤亡事故;2.二级非伤亡事故;3.三级非伤亡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救护受到伤害的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防止二次伤害。
2.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人员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半小时以内)向矿安全生产调度中心(电话号码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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