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
【发布单位】
81502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0]25号【发布日期】
2000-04-05【生效日期】
2000-04-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2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个时期,我省有些地方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肆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牟取暴利,不仅严重危害工农业生产,扰乱经济秩序,而且损害山东产品的声誉,给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成为诱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对此,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都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为加大打击力度,尽快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蔓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特通知如下:
一、
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打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多年来,各地普遍把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个别地方甚至还相当严重。对此,务必要引起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切实把打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摆到重要位置来抓。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要一级抓一级,层层建立健全打假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措施,一抓到底,务求实效。
二、
(未完,全文共2243字,当前显示71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