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上犹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上犹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doc-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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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解决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江西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为城区范围符合最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东山镇辖区内的县城规划区。第四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财政、建设、民政、国土、发改委、物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监察、公安等部门以及东山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或购臵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直管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以上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含按廉租房合同约定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收取的房租)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含廉租房房租)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臵、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行政、事业性报建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房产税、营业税,其余税款由县财政代扣、代缴。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县政府可以根据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以下;

(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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