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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企〔2010〕7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时,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10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核准程序另行发文明确。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

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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