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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污染整治工作指导意见

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的妥善贮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100%。

二、整治范围

我市禁养区以外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场标准为。生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量1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三、整治原则

1、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街道、经济区是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辖区内养殖业主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2、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3、整治与预防相结合原则。严格落实禁养区政策,建

1立畜禽养殖环境准入机制,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确保全市畜禽养殖总体规模控制在现有水平。

4、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和污染现状,选择合理、有效的污染治理方式,实施专项整治。

四、整治重点

1、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我市畜禽禁养区已划定完毕,各乡镇、街道、经济区要做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的普查登记工作(包括养殖项目名单、养殖种类、养殖能力),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禁养区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组织辖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市农发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2017年底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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