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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发布《兵团经济发展争先创优奖励办法

【发布单位】

82903

【发布文号】

新兵办发[2000]92号【发布日期】

2000-10-19【生效日期】

2000-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发布《兵团经济发展

争先创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兵办发〔2000〕92号)

各师(局)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兵团经济发展争先创优奖励办法(试行)》,自2000年起施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九日

兵团经济发展争先创优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师(局)、农牧团场和企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兵团决定开展经济发展争先创优评比表彰活动,对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进行表彰和奖励,现制定兵团经济发展争先创优评比奖励办法。

一、

一、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为兵团各师(局),农牧团场、兵团和师(局)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交建商盈利企业,扭亏、减亏幅度较大的农牧团场和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

二、

二、考核奖励办法

分师(局)、农牧团场、工交建商企业三个部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和表彰奖励。

(一)对师(局)的考核奖励

1、考核指标。各师(局)当年实际完成的国内生产总值、利润总额和职均收入三项经济指标完成的兵团当年下达计划的综合指数。兵团来年根据上年各师局职均国内生产总值、职均利润和职均收入,结合投资数额、当地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下达每年度师(局)国内生产总值、利润总额和职均收入指标。

2、计算方式。国内生产总值、利润和职均收入三项经济指标完成计划的权数分别确定30%、30%、40%。

师(局)三项经济指标完成计划的综合指数=国内生产总值完成计划百分比×30%+利润总额完成计划百分比×30%+职均收入完成计划百分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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