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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基本建设项目贴息

(2005年7月18日州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州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州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加强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州级预算内资金投资导向作用,防范金融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采取贴息方式使用州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使用州级基本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资金为无偿投入。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用于州内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和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贷款。

第四条州级预算内年度贴息资金总规模,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逐年递增。

第五条安排贴息资金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州发改委负责州级预算内贴息项目审查、编制并下达项目贴息资金计划;州财政局负责州预算内贴息资金划拨;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负责监督贴息资金使用。

第二章贴息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贴息主要用于符合国家和省、州产业政策,能有效拉动投资,带动甘孜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项目:

(一)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报能力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农牧业产业化骨干项目;

(三)中藏药业重点项目;

(四)民族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五)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项目;

(六)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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