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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

第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第四条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申请办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本着就近、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一)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

(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按照被征土地补偿费15%的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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