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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云南省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2〕57号【发布日期】

2002-04-16【生效日期】

2002-04-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2〕5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内安排的支援农业、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气等部门用于事业发展项目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中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在政府领导下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确保重点,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公开公正、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设立。

第六条第六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起止时间。。

第七条第七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分项预算规模。按照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部署,优先保障上级专款配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农业发展项目。。

第八条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下同)应按预算编制要求,将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分项目支出预算、支出内容和政策依据。

。第九条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审核后,对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确定项目支出内容和规模,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执行到规定期满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管理形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预算级次和职能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支农专项资金预算的批复及下达,负责向上申报资金,对本级、上级下达资金和本级使用的资金进行管理。。

(二)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立项、项目计划拟定和下达,对上级申报项目及下达项目的计划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公开管理。。

(一)省级补助下级的支农专项资金,预算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资金用途、补助标准、管理方式和申报要求及时以项目立项指南、办法等形式作出公告,指导下级申报项目。。

(二)地县财政补助下级的支农专项资金,应对重点项目资金的补助标准、用途和申报要求,在支持对象范围内按相应形式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用途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工程性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防汛抗旱、森林火灾、农业救灾、农业税灾情减免补助、贴息资金等非工程性资金或经费,实行非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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