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珙人口发„2011‟34号
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
根据“中共珙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珙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代管的通知”即(珙机编„2011‟7号)文件要求,全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人员全部上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代管。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人员各项管理,现将“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附:《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1-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计划生育机构管理通知主送:各镇乡计生服务站、县计生服务站
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2011年10月15日印发
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必须机构合法、人员资质合法、服务项目合法、收费合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种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与执业道德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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