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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集中

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发展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成果

皖南监察分局吴卫龙张建亭

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国务院连续在山西太原和辽宁沈阳召开了两次煤矿安全专题会议,张德江副总理出席并都发表了重要讲话,对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起到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思路、增强信心的作用。众所周知,瓦斯事故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抓好瓦斯治理是解决煤矿安全问题的关键,小煤矿是安全生产的“重灾区”,进一步加大整顿关闭力度,是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根本措施。如何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贯彻落实好两个会议精神,深化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组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八年多来,在国家局、省局的正确领导下,全体监察员积极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深入基层,深入井下,依法开展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尤其是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树立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权威。通过监察执法,严查重处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了煤矿瓦斯治理和关闭整顿两个攻坚战的落实,关闭了大批资源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促进了瓦斯综合治理,加强了煤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改善了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了煤矿职工特别是矿主的安全意识,增强了矿井的抗灾能力。煤矿事故有了较大幅度下降,3人以上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两个攻坚战的成果已充分显现。但也必须看到,皖南小煤矿整体安全程度和管理水平依然比较低,与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安全违法行为还经常发生,煤矿零星事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煤矿安全生产的不确定性依然较多。这说明我们的工作依然比较艰巨,也说明我们的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还存在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从外部看一是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执法标准难以操作。总体上说,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体系正逐步完善,但就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而言,在适用法律上,引用不同法律条文,有时会出现不同的处罚结果。由于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部分安全监察员在执法或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客观上就会出现偏软的情况。二是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乏力。在机构改革中,行业管理普遍削弱,存在着责任不清、职能不顺,监管不严等问题。在煤矿安全监察中,协调、配合、支持力度有所减弱,没有形成合力,以至于监察指令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就事论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安全监察中未能真正形成“抓大案、查重案”的监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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