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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案件审理规范(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立案的审判职能作用,保证指定管辖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结,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指定管辖案件包括:

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之间、本市辖区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1、受诉法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2、受诉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3、受诉法院为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

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第二条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指定管辖案件。

第三条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1、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2、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四条高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1、分属不同中级法院辖区的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2、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

3、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五条立案庭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指定管辖案件后,应当对案件编排案号并登记,由庭长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内勤应于分案当日将案件移交到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签收。


(未完,全文共2241字,当前显示7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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