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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案件审理规范(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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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规则

为了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由立案庭审理的案件,规范立案、分案、审理和结案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庭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

(一)对一审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赔偿)的审查立案

对一审当事人提出的诉状及有关材料,依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立案组对其进行审查并写出局面意见经全议庭讨论后报领导审批,符合法宝条件的则立案受理并编制案号,收取诉讼费。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受理,对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有关案件的信息均由立案人员录入计算机。同晨将有关材料送达当事人;3日内将卷宗材料移送有关审判庭。

(二)对二审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赔偿)审查立案

对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立案受理并编制案号;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一审法院补齐或退卷。同时将诉讼住处录入计算机,3日内将卷宗移交有关审判庭。

(三)对再审案件的审查立案

1.立案庭对于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1)建立分级管理、分能负责制度

a初信访申诉的,原则上转回原法院复查处理,其中基层法院结案的,转中级法院复查处理;中级法院结案的,原则上转中级法院复查处理,并限期报告复查结果;对于中级法院已经复查过或者经过再审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的,由省法院立案庭审查处理,对于有较明显错误的判决,承办人得出意见报庭长核准,由立案庭调卷审查,阅卷后仍然认为原判可能会有错误的,经全议庭讨论,庭务会确认后报主管院长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或提审,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由立案庭下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由本院提审;如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原判别正确的,则以信函通知当事人。

b对于本院终审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经立案庭初步审查后认为原判可能会有错误的,经庭长核准调卷审查,阅卷宗后认为原判可能会有错误的,经合议庭讨论,庭务会确认后报主管院长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对于决定提起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下裁定进入再审程序,交审监庭进行实体审理;如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原判是正确的,则以信函通知当事人。

(2)申诉(申请再审)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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