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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电网(含县城电网,以下简称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农网建设与改造。

第三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为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安排。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必须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一规划,纳入电力发展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农网建设与改造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指导规划编制与计划立项审查、协调平衡和监督实施。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结合农网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逐级上报、分级审核、分级管理。第八条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要编制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以县为单位制定规划,编制项目计划。第九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确需调整时,应按原申报渠道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报表统计制度,跟踪农网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按规定时间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负责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建立严格的农网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并认真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国债资金项目,要实行农网改造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十四条根据工程计划和工程进度编制资金配置计划,保证资金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五条加强工程审计监督,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严禁截留、滞留和挪用工程资金。

第十六条对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要停工整顿,暂停拨付工程款;对连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单位,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上报新项目。

第十七条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审计。加强概预算管理,严格审查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严防出现高估冒算,套领资金问题,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组织保证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开工报告、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遵循先规划、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九条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技术原则,制定各电压等级农网改造的通用或典型设计方案,统一标准,缩短设计周期。根据技术标准和要求,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农网改造工程新建35千伏及以上单项工程的设计单位直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

第二十一条农网改造工程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设计可由县级电力公司负责,设计责任人应从事电力工作满5年以上,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法人要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库;对已批准的工程项目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项目开工、峻工时间表。

第二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工程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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