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
(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水运企业、船舶的安全资质,依法组织实施对营运船舶登记;负责监督航道交通安全设施的科学合理设置、维护与管理;负责港口安全生产、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五)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其他单位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行业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与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应有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及安全奖励经费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要把分管工作同2安全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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