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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法发[2006]11号2006年5月18日)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条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未完,全文共937字,当前显示2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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