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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第三期材料——实施办法(第三期)

衡阳市工会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湘工发〔2015〕30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服务职工,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缓解职工医疗费用压力,经衡阳市总工会党组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总工会统筹市县两级工会组织开展互助活动,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中心)、县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县级中心)负责抓好任务落实。

第二条市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费收缴、补助金审核与发放、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县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费收缴、补助金初审、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互助费来源。①职工缴纳的互助费②各级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资金③各级政府和工会投入的风险储备金④社会各界捐赠、赞助⑤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四条第三期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5年11月-12月为互助费统一收缴期。参加单位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续缴单位提前办理续缴手续的,提前缴纳期间不重复互助。本期活动不设免责期。

第五条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参加对象(以下简称“参加人”)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今年继续开展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在职职工加入医疗互助活动试点,衡阳县作为试点单位,衡阳县总工会所属的基层工会中,已加入工会组织并与参加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在职职工,可成建制组织参加,且参加人数应达到单位已入会农民工总数的80%以上。衡阳县总工会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总工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不接受职工个人申报。由参加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费,参加单位在县市区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或衡阳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手续。互助费一律由参加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不接受现金缴费。参加单位将互助费存入指定账户(户名:衡阳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账号:84021920006473435012,开户行: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廻雁信用社),各单位在缴费时要核对准确,不得多缴或少缴,多缴将不予退还。

参加单位的申请参加人数应达到符合条件职工人数的80%以上,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数低于30人的,应全部参加。

第七条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分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和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参加住院医疗互助项目的职工,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费。参加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费,每人限缴一份,两个项目应同时参加。若职工已患有第二十条所列的特殊病种,则不参加特殊疾病保障项目。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的受益人为参加人本人。受益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九条已参加第二期活动的单位不需要再注册,继续使用“衡阳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管理系统”中的原登录帐号;新参加的单位按以下步骤进行注册:①从hy.17880.org登录首页下载“信息导入模板”,并按格式整理参加人档案数据;②参加单位向衡阳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或所属县市区总工会服务窗口索取登录帐号和密码;③进入软件系统导入人员档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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