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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第三期材料——实施办法(第三期)

附件2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第三期)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减轻企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低收入职工的医疗负担,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根据《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期)》,特制定《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三期)》(以下简称本办法)。

互助活动项目

第一条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指企业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上两项简称企事业职工互助活动)和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

互助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凡工会关系隶属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含农民工,不含公务员和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的职工),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第三条单位参加企事业职工互助活动的职工人数应达到一定比例:

(一)职工数1000人以上的应达40%以上,500-1000人的1

应达50%以上,100-500人的应达60%以上,100人以下的应达70%以上。

(二)职工数在1000-5000人,参加数达到500人的,不受参加比例限制;职工数在5000人以上,参加数达1000人的,不受参加比例限制

第四条女职工在参加企事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基础上,可以再参加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参加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参加企事业互助活动女职工数的30%。

互助活动周期

第五条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自生效当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在企事业职工互助活动和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所需的相关材料、互助金缴纳均办结后同时生效。

互助金标准

第六条职工每人每期只能缴纳一份企事业单位职工互助金,女职工只能缴纳一份女职工特病互助金。企业单位职工互助金每份36元,事业单位职工互助金每份60元,女职工特病互助金每份10元。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

互助金筹措与管理

第七条互助金来源:

(一)职工个人缴款;

(二)政府和用人(工)单位的补助;

(三)上级工会和本单位工会的补助;

(四)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五)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市级核算、专款专用,风险调剂金实行全市统筹。互助中心账户共设立14个分账户,其中分12个县(市)区分账户、1个市级产业分账户(市级产业分账户由互助中心统筹)和1个风险调剂金账户(含兜底金、风险调剂金、利息),各办事处于每月底将筹集到的互助金转账至互助中心账户,在提取5%全市风险调剂金后归入各分账户核算。各办事处收到的补助金申请经初审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每周集中寄送到互助中心,经互助中心复核后,由互助中心统一转账到职工个人账户。当期互助金结余,在各分账账户内滚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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